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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號

聲請人
陽日環境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擎宇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柒佰捌拾叁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982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9,其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8,370元               │ 聲請人繳納。       │
├─────────────┼─────────────┼──────────┤
│鑑  定  費  用            │    2,500元               │ 聲請人繳納         │
├─────────────┼─────────────┼──────────┤
│共                  計    │    10,870×9/10=9,783元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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