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號
- 聲請人
- 陽日環境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擎宇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柒佰捌拾叁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982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9,其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8,370元 │ 聲請人繳納。 │ ├─────────────┼─────────────┼──────────┤ │鑑 定 費 用 │ 2,500元 │ 聲請人繳納 │ ├─────────────┼─────────────┼──────────┤ │共 計 │ 10,870×9/10=9,783元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