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群達人力派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達人力派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群達人力派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解散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群達人力派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許弘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