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判決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毛彥程
- 法定代理人楊長基
- 原告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弘捷電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7號聲 請 人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基 相 對 人 弘捷電路(常熟)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雖定有明文。惟公司法第369 條之1 規定:「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二、相互投資之公司。」是以,關係企業,其轄下之數公司仍具有獨立之法律上人格,其財務結構亦截然分開,母公司無以關係企業各公司之名義為法律行為之可能(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31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金像企業有限公司(Gold Circuit Enterprise Limited )參與相對人之重整程序,業經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確定((2009)熟破字第0001號民事裁定)。該大陸地區民事裁定並經江蘇省常熟市公證處公證((2010)熟證經台字第16號公證書),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核驗屬實((99)核字第071084號證明)。又聲請人係第三人金像企業有限公司之百分之百持股之母公司。爰依法請求裁定認可相對人之上開大陸地區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09)熟破字第0001號民事裁定書、江蘇省常熟市公證處(2010)熟證經台字第16號公證書及海基會(99)核字第071084號證明書為證。惟上開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之主文為「批准弘捷電路(常熟)有限公司重整計畫。金像企業有限公司以1 美元的價格受讓弘捷控股有限公司對弘捷電路(常熟)有限公司66.67%的股權,以1 美元的價格受讓利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弘捷電路(常熟)有限公司的33.33%的股權。」(本院卷第8 頁背面)。本院復遍查上開大陸地區裁定、大陸地區公證書及海基會證明書之內容,均查無關於本件聲請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是難認本件聲請人為上開大陸地區裁定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又聲請人雖主張其為上開大陸地區裁定中所記載之「金像企業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母公司,惟其人格於法律上仍與金像企業有限公司有異,難認聲請人得逕以自己名義為金像企業有限公司聲請認可判決書。本件聲請人既非上開大陸地區民事裁定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人聲請認可相對人弘捷電路(常熟)有限公司之上開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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