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劉克聖
- 原告甲○○、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甲○○ 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好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吳玉金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