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列 3 人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被 告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 設桃園縣中壢市○○○街70號地下3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