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丙○○○、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丙○○○ ○○ ○.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謝宏明律師 被 告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㈠原告聲明第1 項至第4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裁判費為17,335元;㈡另原告聲明第5 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為3,000 元;綜上,本件應徵之裁判費共計為20,335元(17,335+3,000=20,33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