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9號
- 原告
- 丙○○○ ○○ ○.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陳芳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宏明律師
- 被告
-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1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㈠原告聲明第1 項至第4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裁判費為17,335元;㈡另原告聲明第5 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為3,000 元;綜上,本件應徵之裁判費共計為20,335元(17,335+3,000=20,33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