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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告
丙○○○ ○○ ○.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被告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㈠原告聲明第1 項至第4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裁判費為17,335元;㈡另原告聲明第5 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為3,000 元;綜上,本件應徵之裁判費共計為20,335元(17,335+3,000=20,33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9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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