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圓方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