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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告
延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為新臺幣(下同)133 萬2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2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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