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5號
- 原告
- 延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為新臺幣(下同)133 萬2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2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為新臺幣(下同)133 萬2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2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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