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華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鴻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6,4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