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0號
- 原告
- 東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即以原告主張排除執行力之標的物價值為據,另本件被告聲請實現債權金額達2 億8 千餘萬元,而標的物整體鑑定價格為3,400 萬元,均高於上開標的物價值,故原告訴之利益僅為該主張之標的物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