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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劉克聖

  • 當事人
    乙○○大洋國際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乙○○ 被   告 大洋國際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 萬7,173 元(即以原告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該債權數額為據,其中關於美金部分以原告起訴繫屬本院當日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收盤價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2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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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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