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大洋國際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 萬7,173 元(即以原告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該債權數額為據,其中關於美金部分以原告起訴繫屬本院當日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收盤價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2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