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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告
徐于景即大將作裝潢工程行
被告
地球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金亮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住址待原.

      丙○○ 住址待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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