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5號
- 原告
- 徐于景即大將作裝潢工程行
- 被告
- 地球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金亮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1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住址待原.
丙○○ 住址待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