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90號
- 原告
- 興嘉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興嘉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昱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1,0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