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92號
- 原告
- 上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尚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被告
-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974,825 元(即以兩造買賣契約就此部分土地之價額為本件交易價額予以核定,見兩造買賣契約附表所示,其中原告請求之桃園縣桃園市○○段1213之2 、1213之3 地號係自附表1213之1 地號土地所分割出,又另須將附表同段1109、1212地號土地部分予以扣除後計算,即為170,292,375+7,677,450+ 49,005,000 =226,974,825 ),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69,7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