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劉克聖
- 法定代理人黃明智
- 原告莊陳換
- 被告億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82號原 告 莊陳換 被 告 億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智 劉文裕 羅耀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即董事或監察人身分關係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義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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