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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89號

再審原告
魏郡賢
再審被告
炫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94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7,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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