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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0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告
御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琦
被告
吳嘉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4 萬9,998 元(即以原告主張應於其交付股票同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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