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3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曾正雄
- 被告
- 岳凱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1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百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0,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