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助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 萬元(即以原告主張98年4 月7 日就請求移轉不動產之買賣價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