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4號

原告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16,122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99年2 月4 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06 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87,839.1元,即87839.1x32.06=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游 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