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16,122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99年2 月4 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06 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87,839.1元,即87839.1x32.06=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