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4號
- 原告
-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16,122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99年2 月4 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06 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87,839.1元,即87839.1x32.06=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