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韻如律師
- 被告
- 長程輪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即董事身分關係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義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