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 告 寬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請求酌減租金,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