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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30號

原告
惟一高爾夫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昱豐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2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9年7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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