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93號
- 原告
- 駿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銓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5,34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1,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7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第6 頁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 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