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01號原 告 華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79,003 元,應繳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12,182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