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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02號

原告
許宜靖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
被告
胡永興
被告
格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加
訴訟代理人
邱怜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
被告
飛揚物流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倉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

      趙佑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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