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02號
- 原告
- 許宜靖
- 訴訟代理人
- 袁曉君 律師
- 被告
- 胡永興
- 被告
- 格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朝加
- 訴訟代理人
- 邱怜珠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鈺雄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哲睿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哲賢 律師
- 被告
- 飛揚物流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秉倉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 律師
趙佑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