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1號原 告 為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佳銓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被 告 庚○○ 戊○○ 林秉豐原名為甲○. 己○○原名為劉力. 東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 月15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01 日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