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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丁○○、乙○○

  • 原告
    為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佳銓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1號原   告 為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佳銓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被   告 庚○○ 戊○○ 林秉豐原名為甲○. 己○○原名為劉力. 東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 月15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01 日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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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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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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