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丙○○、戊○○
- 原告甲○○
- 被告趨視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全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11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 告 趨視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全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丁○○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趨視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原告就被告各人均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為17,335元,2 人共計為34,670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31,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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