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35號原 告 領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慧娟 被 告 游銘宏即中泰當舖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銘宏即中泰當舖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原告僅繳納3,200 元,尚不足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