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13號
- 原告
- 黃勝煜
- 被告
- 黃哲鍾即祭祀公業黃兆慶嘗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9年9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固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6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已確定在案,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自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