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25號
- 原告
- 雙承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上越精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外,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