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42號上 訴 人 大洋國際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沛程 被 上訴人 羅婉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