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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52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52號

原告
忠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尾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95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 萬0,8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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