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52號
- 原告
- 忠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尾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95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 萬0,8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