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9號原 告 徐于景即大將作裝潢工程行 被 告 地球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亮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被 告 乙○○ 住址待. 丙○○ 住址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 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0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