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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1號

原告
菖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興
被告
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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