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擔保品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郭琇玲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家禾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3號原 告 家禾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擔保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履約擔保品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依兩造所簽立之加盟契約書第22條第9 項,兩造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而合意管轄屬訴訟上之契約行為,原告自應依兩造為此合意之表示,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依上所述,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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