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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3號

返還履約擔保品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告
家禾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擔保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履約擔保品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依兩造所簽立之加盟契約書第22條第9 項,兩造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而合意管轄屬訴訟上之契約行為,原告自應依兩造為此合意之表示,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依上所述,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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