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97號
- 原告
- 自然興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世明
- 訴訟代理人
- 呂榮海律師
- 被告
- 毓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茂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立及交付發票事件,原告起訴時就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原所繳之31,096元係就同案原告郭世明另對被告毓翔企業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借款及給付股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共計3,034,355 元之裁判費,而此部分業已移轉管轄予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 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