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00號
- 原告
- 金皇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永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65,801元,應繳裁判費36,3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35,8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