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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48號

原告
元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華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被告
張偉智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告
張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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