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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8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3號

上訴人
鑫泰化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泉
上訴人
清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駿發

8之7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英實業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83號遷讓房屋等案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450,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9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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