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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0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807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張漢明
被告
良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峰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參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付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26條之1 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查本件被告良晉營造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96年12月20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36293號廢止登記,原告並已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字第91號選任黃峰弦為被告公司之清算人,而被告公司迄今仍未聲報清算完結等情,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本院非訟中心查詢表、本院99年度司字第91號民事裁定等件附卷可佐,故本件應以黃峰弦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93年12月7 日邀訴外人黃峰欽、李陳鳳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200 萬元,約定本借款按年息率9.5%固定計息,被告倘不依約還本付息時,除本金部分自遲延時起按上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嗣被告公司業於96年12月20日遭經濟部廢止登記,然尚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俱不爭執,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時既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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