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6號原 告 乙○○ 被 告 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