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7號原 告 毅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萬5,7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