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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 上訴人
    昱泉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趙清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8號上 訴 人 昱泉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 訴 人 趙清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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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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