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80號

原告
瀚強閥門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良
被告
鉅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7,923元,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1 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