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3號
- 原告
- 雙承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妤溱
- 被告
- 上越精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1,980元,應繳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4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