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5號
- 上訴人
- 吳餘東
- 被上訴人
- 新順包裝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秀英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95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本件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萬9,6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