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2號

上訴人
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天祥
被上訴人
蔡承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5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8,8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