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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2號

上訴人
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天祥
被上訴人
蔡承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6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8,821元,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5 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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