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3號
- 原告
- 張金城即張金城建築師事務所
- 被告
- 頤親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浩宗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49,868 元,應繳裁判費53,9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