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3號原 告 張金城即張金城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頤親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浩宗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49,868 元,應繳裁判費53,9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黃昰澧